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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为政商交往定“亲”“清”规范

时间:2016-8-15 10:50:53 |   浏览:

  一段时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的现象,具体的交往规范也成了双方“纠结”的交点。6月13日,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伏瞻走访河南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并召开座谈会时,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梁静提出了应将新型政商关系制定出具体规范办法使新型政商关系双方有据可依的建议,意见当场到了谢伏瞻的赞许并要求河南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7月25日,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联联合下发《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政商之间“亲”“清”交往的具体规范,使政商交往有了具体的遵循。
  着力解决“清”而不“亲”等问题
      《暂行办法》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为目的,着力解决“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
      《暂行办法》指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应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应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应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暂行办法》围绕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等9项政府服务行为,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非公有制企业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规定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强化政策落实督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不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内生动力。
      在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上,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满腔热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政商交往行为规定具体明了
      《暂行办法》依据党纪、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时提供出了一套明明白白的参照依据。
      比如,吃饭是政商交往中常遇到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企业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服务企业相关工作。确有需要时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由企业提供工作餐,但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暂行办法》要求,在政商交往中,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8种行为;同时,明确列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政商交往中,不得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6种具体行为。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依规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具体简便易行
      据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了解,《暂行办法》注重能落地、能执行、能有效果,能解决“谈商色变”和“勾肩搭背”等突出问题,既力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又力求简便易行、避免繁琐。
      《暂行办法》还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结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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